(2016)吉民申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焦有龙与单传财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焦有龙,单传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1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焦有龙,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源市东丰县。委托代理人:冯晓平,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单传财,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源市东丰县。再审申请人焦有龙因与被申请人单传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焦有龙再审申请称: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单传财之间存在居间关系,故不存在居间报酬的问题;其与单传财之间亦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便条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单传财胁迫所致,现已报案;一、二审判决保护居间报酬系超出当事的诉讼请求,程序违法。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源于“焦有龙给单传财出具的欠据”的事实,这也是单传财起诉焦有龙给付8成元的基础事实。从欠据上看,焦有龙欠单传财8万元,虽焦有龙对此有异议,认为系单传财肋迫所致,但其所举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不能证明单传财涉嫌犯罪。故焦有龙应当对其出具的欠据承担给付责任。对此,焦有龙认为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有龙提出双方之间不存在居间报酬的问题。因单传财依据欠据起诉焦有龙,一、二审法院虽认定居间关系不妥,但并不能改变单传财的诉讼主张,故焦有龙的此主张具有一定道理,一、二审判决论理存在瑕疵,但单传财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综上,焦有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焦有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广军代理审判员 杨 迪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海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