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财保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但海霞与重庆瑞丰皇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但海霞,重庆瑞丰皇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财保2号之一申请人:但海霞,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赵雄、徐琴,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重庆瑞丰皇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法定代表人:周春生,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但海霞诉被申请人重庆瑞丰皇品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但海霞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瑞丰皇品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市佳冠玻璃有限公司的461301.68元债权;对被申请人重庆瑞丰皇品科技有限公司在四川省三维玻璃有限公司的300227.32元债权进行保全,并以重庆市荣昌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全担保函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但海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重庆瑞丰皇品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市佳冠玻璃有限公司的461301.68元债权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重庆瑞丰皇品科技有限公司在四川省三维玻璃有限公司的300227.32元债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长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