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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关俊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俊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157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朗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关俊山,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41X。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关俊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7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4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分摊费、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共1076.22元。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及拟将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的事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15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健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