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高洁与陆秀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洁,陆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高洁,农民。被申请人陆秀,户籍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出走前住浦北县。申请人高洁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陆秀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高洁申请称,申请人高洁与被申请人陆秀于1994年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陆秀在浦北县小江镇六桥村委会高坡村与高洁共同生活,生育了两个小孩。2004年7月,因夫妻争吵,陆秀出走下落不明11年之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陆秀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陆秀,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广西贵港市人,户籍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高中路1号2幢1-11室,身份证号××,出走前住浦北县小江镇六桥村委会高坡村2号。陆秀于2005年离家出走,��高洁寻找多年,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6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陆秀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陆秀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陆秀于2005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时间已满四年,本院对宣告陆秀死亡的事实予以确认。申请人高洁作为被申请人陆秀的妻子,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陆秀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彭朝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