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1444号原告贾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loz一loz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loz二loz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loz三loz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loz四loz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