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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辉涛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03民初533号原告王辉涛。委托代理人刘瑞云,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水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源,该公司员工。原告王辉涛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漯河人寿财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瑞云、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辉涛诉称:2015年11月16日6时15分许,王辉涛驾驶豫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L×××××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福银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020KM+300M处时,因驾车路面结冰操作不当,致使所驾驶车辆撞到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豫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L×××××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及路产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辉涛已经垫付施救费32800元、路产损失8030元,该事故经宁夏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十四大队认定:王辉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王辉涛系豫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L×××××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原告就该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与被告多次协商解决无果。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路产费8030元、施救费32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诉求过高,施救费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应支持,诉讼费被告不承担。请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王辉涛系豫L×××××号、豫L×××××挂号车辆实际所有权人,该车挂靠在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营运。2015年3月份,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以其名义为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豫L×××××号车辆约定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责任金额23643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责任金额1000000元;豫L×××××挂号车辆约定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责任金额9279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责任金额200000元、车上货物责任险责任金额50000元。保险期间分别从2015年3月27日至2016年3月26日、2015年4月2日至2016年4月1日。2015年11月16日,原告王辉涛驾驶上述投保车辆行驶至福银高速公路由北向南方向2020KM+300M处时,因路面结冰操作不当,致使所驾驶车辆与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投保车辆及路产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11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十四大队出具第64081432015002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辉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造成原告王辉涛损失施救费32800元、赔偿路产损失8030元,共计40830元。原告向被告申请赔偿,被告未予赔偿。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挂靠协议、事故认定书、施救费清单及发票、保险单、报案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已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原告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应由被告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责任险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即本院对原告请求的路产损失8030元、施救费损失32800元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无证据和法律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辉涛保险金4083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曹英旗人民陪审员  赵晓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洁琼户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账号:17×××56开户行:漯河工行沙北支行营业部地址:黄河广场物美廉东50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