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8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守红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守红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1532号原告天津市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27号B座501室。法定代表人孙志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虞翔,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海莲,该公司员工。被告高守红。原告天津市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守红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