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3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杨边爱与施亮亮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边爱,施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3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杨边爱,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执行人:施亮亮,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边爱与被执行人施亮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施亮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我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叙强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