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集安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安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海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632号原告:集安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易,吉林清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军,男,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集安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集安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集安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天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