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何松庆与陈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陈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4民初1549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秦伟立(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世来(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徐江陵(特别授权代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为与被告陈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若君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伟立、吕世来,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江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其主业为执业律师,业余热爱科学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原告发现咀嚼灵芝能增强肠道黏膜的屏障功能,可以治疗炎症性肠病,并就此发布了相应的文章。随着研究的深入,还向国家专利局就第二阶段研究成果灵芝等中药材组方申请了专利。2016年1月20日,为宣传自己建立的“肠道表面黏液层屏障理论”和“对炎症性肠病的治疗方案”的研究成果,原告在微信朋友圈和炎症性肠病QQ群上发布“炎症性肠病病友沙龙邀请函”,拟邀请15位病友参加该活动。2016年1月21日,被告陈某在微信公众号“爱在延长”上发表《有一项“成果”,将改变克罗恩患者的命运?》一文,恶意篡改、删减原告发布的邀请函内容,无中生有的将原告渲染、描述成传播伪科学的混蛋,出售假药坑害病人的无良商家。原告认为被告发布的文章对原告进行了侮辱、贬损和讥讽,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构成名誉侵权,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停止侵害,立即删除发布在微信公众号“爱在延长”的文章《有一项“成果”,将改变克罗恩患者的命运?》。二、被告在微信公众号“爱在延长”上发文,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永久性不得删除。三、被告赔偿原告维权费用3000元。四、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94400元。被告陈某辩称,一、被告并未恶意篡改原告发布的邀请函。被告文章中个别词句与原文有差异,是打字时的输入错误。被告未全文引用原告邀请函,是因不想公布原告联系电话,有意隐去。上述笔误和隐去部分内容,并未改变原文意思,未导致歧义。二、被告是从刘某处得知原告发布的邀请函,觉得有较大的迷惑性。之后搜索了原告在网上发布的文章又都指向神农指牌灵芝,因此认为原告的动机是要推广其产品。当时写文章是为了患者考虑,怕有的患者看到这样的信息会把原来的药物停掉,耽误治疗,希望患者不要被误导。被告认为原告在邀请函中所提到的理论是没有经过科学验证,只有他自己陈述的几个亲属咀嚼了说有效,这是不具有科学性的。被告提到要求原告为其理论提供有效的数据,是一种讨论,并非恶意指责。三、被告的文章并未指名道姓,未提及任何原告身份信息。“爱在延长”的微信公众平台与原告朋友圈没有交集,原告并无证据可以证明其微信好友看到文章会产生联想,导致对原告评价下降。综上,被告发布的文章并不构成名誉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何某为支持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炎症性肠病病友沙龙邀请函》1份,拟证明原告发布的邀请函内容。2、公证书及文章打印件各1份,拟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3-7、《溃疡性结肠炎和克罗恩病你问我答》、《药理学》、《治疗免疫学》、《内科学》、《免疫学前沿进展》摘录各1份,拟证明被告系证据3的主编之一,原告在邀请函中描述炎症性肠病是一种不清楚具体发病原因、没有根治方法的终身性疾病,激素、美沙、类克、免疫抑制剂只能对该疾病起到缓解、减轻作用并具有副作用是有科学依据的。8、《医学免疫学》摘录1份,拟证明医学免疫学上认为肠道屏障出现问题就会引起肠道疾病,原告邀请函中宣传的“肠道表面黏液层屏障理论”具有科学依据;“免疫监视”和“免疫检测”是不同概念,被告发表文章时有故意篡改行为。9、《组织学与胚胎学》1份,拟证明炎症性肠病的病因是肠黏膜通透性过高,原告提出的“肠道表面粘液层屏障理论”具有科学依据,“抗原与机体之间的免疫平衡”是原告理论的主要知识来源。10、论文目录1份及论文2篇,拟证明肠道黏液层屏蔽不正常会导致炎症性肠病产生,是原告“肠道表面黏液层屏障理论”理论的主要知识来源,原告的理论具有科学依据。11、论文目录1份及论文3篇,拟证明灵芝能提高血液的供血供氧,是原告“肠道表面黏液层屏障理论”理论的主要知识来源,原告的理论具有科学依据。12、《炎症性肠病研究回顾与新知》等医学书籍封面1组,拟证明原告的“肠道表面黏液层屏障理论”的主要知识来源,原告的理论是从该些书籍中参考、学习得来的。1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收费数据1组,拟证明原告已就治疗××组方申请专利56件,原告研究组方方式的治疗方案,“肠道表面黏液层屏障理论”研究已进入第二阶段。14、《健康之本氨基酸》摘录1份,拟证明口服氨基酸相对安全,原告的治疗组方中会用到氨基酸、灵芝和丹参这些安全的材料。15、发表在“灵芝”公众号的文章及QQ群转发记录1组,拟证明原告在“灵芝”公众号上首发《炎症性肠病病因初探与治疗方案》一文的时间为2016年1月7日,在原告的邀请函发布前后均有发布。16、发表在“灵芝”公众号上的文章1篇,拟证明原告在“灵芝”公众号上发表《咀嚼灵芝与肠道黏膜屏障》一文的时间为2015年8月5日。17、博客上发表的文章1篇,拟证明原告在博客上发表《咀嚼灵芝与肠道黏膜屏障》一文的时间为2015年10月22日。18、博客上发表的文章1篇,拟证明原告在博客上发表《神农指治疗炎症性肠病的作用机制》一文的时间为2015年10月28日。19、《医学科学研究导论》摘录1份,拟证明医学研究的方法是根据前人研究成果进行科学的推论、改进,原告的理论符合医学、科学的研究方法。20、《汉语大词典》摘录1份,拟证明原告创立的理论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方法”与“方案”是不同概念,原告为病友提供方案,病友可以做也可以不做,方法是有一定权威性的,被告在侵权文章中将原告提到的“治疗方案”篡改为“治疗方法”,将原告推到无知骗子的地位。21、《灵芝治百病》、《妙用灵芝治百病》书籍封面2份,拟证明灵芝治疗百病的说法古代就有。22、营业执照及承诺书各1份,拟证明原告担任诸暨市吉庆灵芝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合作社生产食用农产品受到政府监管,中药材系农产品。23、专利证书1组,拟证明原告崇尚科学,不是被告所称的骗子。24、荣誉证书1组,拟证明原告品行兼优,做事踏实。25、公证费发票1份,拟证明原告为防止起诉后被告删除文章支出的维权费用。26、律师证1份,拟证明原告现在的职业。27、证明与照片1组,拟证明原告的社会威望值高的事实。28、发明专利申请文件1份,拟证明原告“肠道表面粘液层屏障理论”研究进入第二阶段,病因研究多层面,治疗方案是组合配方。29、微信朋友圈截图1份,拟证明《炎症性肠病病因初探与治疗方案初探》发表时间为2016年1月7日,原告发布邀请函是为了宣传该文章,并不是宣传以前发表的文章,以前这些文章原告已经不再发表了。30、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组,拟证明原告没有卖假药,与刘某沟通的内容为其灵芝能治疗炎症性肠病,愿意尝试的病友其愿意免费提供3个月,转发给刘某的文章只是一个处方,并没有实际生产,不存在出售这个产品。经庭审质证,被告陈某对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公证书的三性没有异议,认为反而印证了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发布文章的事实,是否构成侵权,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分析。对证据3-12、14、19、2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符合证据形式,书籍封面不能指向具体的内容,书籍内容仅可作为参考资料,被告并不否认教材、书籍中对相关的医学理论阐述,被告撰写文章反对的是原告在邀请函中提到其理论能从根本上阐述炎症性肠病的发病原因、发病机制和解决方案;本院认为,上述书籍、论文提及到了炎症性肠炎病因、治疗原理、灵芝、口服氨基酸的作用、医学研究方法,但是理论的罗列能否直接论证原告在邀请函中提到“肠道表面黏液层屏障理论”及其提出的灵芝组方××等属于医学范畴,本院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13、2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部分申请仅处在初步审查,并未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并不能证明其理论的科学性;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仅可证明原告就相关组方申请专利的事实,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15-18、2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发布文章时都采用了有“神农指”文字商标标示的图片,应被认定为在推广宣传自己的产品;文章的行文方式均为将相关内容作出摘抄,然后直接得出其结论,有的文章大量内容是咀嚼灵芝的功效,这些证据反而可以证明被告撰文时截屏引用的文章系由原告发布;本院认为,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明原告发布了相关文章的事实,至于能否证明原告所述证据17和18的文章已经不再转发,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证,仅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20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符合证据形式,认为词语的含义应当放入到语境中去理解;本院认为,被告在援引原告邀请函时部分词句与被告邀请函不同,能否被理解是恶意篡改,采用的措辞方式是否以侮辱、诽谤为目的,应结合相关背景、语境和大众理解进行分析,仅凭原告提交的辞典载明的词条含义并不能证明原告欲证明的对象,仅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2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为本社成员种植灵芝提供服务;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23、24、26、2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崇尚科学、品行兼优、社会威望高不等于在医学上必然有相应建树;本院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予以采信,仅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2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公证费不应由被告承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30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微信聊天内容有所删减,且反而能够证明原告于2016年1月8日还在转发证据17的文章;本院认为,原告对微信聊天记录有部分删减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将结合刘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并确认双方的交谈内容,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陈某为支持其辩称,申请了证人刘某出庭作证,刘某证言如下:证人与原告系在2015年10月25日省中医院讲座结束后认识的。证人结束讲座后,原告找到证人,自我介绍是一名律师。证人觉得他既是患者又是律师,就加了微信,过年的时候也有过相互问候。2016年1月6日,原告提出要与证人见面聊聊,双方就定了2016年1月16日参加“爱在延长”志愿者成立二周年庆典活动时见面。随后原告就发了一些产品链接给证人,证人就产生了一个念头原告是否在赚钱。所以证人在活动前晚与省中医院的医生联系询问有没有原告这个病人,得到答复是没有。证人认为原告蒙蔽了他,于是就与被告联系告知了她原告的情况,并询问能否邀请原告参加活动。被告答复是如果不是患者就不邀请了。证人就回复原告说不要来参加活动了。至于原告到了活动现场,等在外面,证人是活动结束后回家才看到的。后来,原告在病友群中发布了他的邀请函,证人看到后就转发给了被告。被告看过以后就撰写了文章发布在“爱在延长”公众号上。“爱在延长”是一个炎症性肠病医患的交流平台,将念响回廊作为一个举办活动的根据地。经庭审质证,被告陈某认为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原告想参加庆典活动的目的就是推销产品;原告何某认为证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属实,但其给了证人他的名片,并未欺骗证人,当时结识证人是为了通过其关系可以接触到病人宣传其研究成果;与证人联系上时是告知证人咀嚼灵芝能够治疗炎症性肠病,并愿意免费提供给患者食用三个月;后面考虑到已经申请了专利,治疗方案有了改进和提高,所以在2016年1月7日把新方案发给了证人;发送给证人的商城链接并没有提到灵芝的功效可以治疗炎症性肠炎;之后都不是推销灵芝产品,发送的文章链接都是讲灵芝与氨基酸的组合,被告撰写文章与其和证人的对话内容有一定的关联,但被告把这些关联性、时间还有概念都搞错了,所以才形成了侵权文章。本院认为,证人陈述的事实能够与其和原告的聊天记录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对于上述证据的认证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对于本案以下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何某,现职律师,系诸暨市吉庆灵芝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注册有神农指牌孕孢灵芝松产品。2015年8月5日,原告在微信公众号“灵芝”上发表了《咀嚼灵芝与肠道黏膜屏障》一文,文章配以“神农指”文字商标图片,前部大量摘抄了《组织学与胚胎学》、《医学免疫学》、《内科学》等书籍中的内容,指出“保证肠道上皮组织的血液和氧气供应是保证肠道黏膜屏障正常的关键所在。”文章后半段阐述了“笔者从咀嚼灵芝的效果得出结论,灵芝确实可以提高人体的血液供应和氧气供应”,并列举了咀嚼灵芝治疗相关病例的情况。2015年10月22日,原告在增加了摘要及关键词后将上文发布在“神农指孕孢灵芝松”的新浪博客上。2015年10月28日,原告在“神农指孕孢灵芝松”的新浪博客上发表了文章《神农指治疗炎症性肠病的作用机制》,写到“神农指牌孕孢灵芝松治疗炎症性肠病暨克罗恩病与溃疡性结肠炎有特效。”文章对作用机制进行了说明,然后写到“咀嚼神农指牌孕孢灵芝松能提高血红蛋白对组织细胞的氧气释放,包括对杯状细胞的氧气供应,提高其工作效力,分泌足够的粘液,组织抗原接近和进入肠壁组织,这就是神农指牌孕孢灵芝松治疗炎症性肠病的作用机制。”文末写到“神农指牌孕孢灵芝松是以新鲜灵芝制作,没有任何添加和复方,纯灵芝产品。神农指牌孕孢灵芝松是以‘赤芝’为原料,关于灵芝的毒副作用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百度。关于炎症性肠病患者能否吃灵芝,请咨询中医师。”2016年1月7日,原告在微信公众号“灵芝”上发表了《炎症性肠病病因初探与治疗方案》一文,文章配以“神农指”文字商标图片,并介绍到“本发明以现代医学为基础,在探究炎症性肠病发病原因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治疗措施……”“如果说,对已经发生的免疫应答及炎症进行干预是扬汤止沸,那么本发明的组方治疗措施是釜底抽薪。”“本发明的内容,是中药材灵芝与谷氨酰胺、苏氨酸、丝氨酸、半胱氨酸、维生素C、E、A和β-胡萝卜素的组合配方。”2016年1月20日,原告何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炎症性肠病病友沙龙邀请函》一文,该文题注有“一项成果,将改变您的命运”字样。标题页为图片,图片上有“一个发现改变未来”字样。第一页内容为“兹定于2016年2月20日上午十时在杭州市九堡地铁口的两岸咖啡馆或之江路558号的念想回廊举办炎症性肠病病友沙龙,特邀您参加。参加沙龙是免费的,人员限15名……”第二页内容为“炎症性肠病的发病原因和发病机制尚未能完全阐明,故人们不能从根本上来阻止或者延缓该疾病的进展。激素、美沙、类克和免疫抑制剂是当前金牌用药,但都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炎症因子,长期使用还可能导致身体其他器官的炎症和对肿瘤的免疫监视乏力。”第三页内容为“肠道表明黏液层理论,从根本上阐明炎症性肠病的发病原因、发病机制和解决方案。”第四页内容为“构建正常的肠道表面黏液层屏障,阻止抗原接近、接触、粘附和进入肠壁组织,阻断异常免疫应答的发生,终止炎症、修复肠壁组织,是治疗炎症性肠病的有效方案。”第五页内容为:“想了解肠道表面黏液层屏障理论和治疗方案,敬请参加沙龙。”原告还将该邀请函转发在炎症性肠病患者的病友QQ群中。上述原告发布的文章,现仍能在互联网予以查阅。被告陈某系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消化内科医生。微信公众号“爱在延长”系该院开通的炎症性肠病患者医护交流平台。2016年1月21日,在阅看了他人转发的邀请函并在网络上查询了原告发表的其他文章后,被告陈某在“爱在延长”公众号上发表了《有一项“成果”,将改变克罗恩病患者的命运?》。文章首先引用了原告邀请函的部分内容,个别词语与原告发布的内容略有差异,为“炎症性肠病的发病原因和发病机制尚未能完全阐明,故人们不能从根本上阻止或者缓解该疾病的进展。激素、美沙、类克和免疫抑制剂是当前金牌用药,但都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炎症因子,长期使用还可能导致身体其他器官的炎症和对肿瘤的免疫监测乏力。肠道表面粘液层理论,从根本上阐明炎症性肠病的发病原因、发病机制和解决方案。建立正常的倡导表明黏液层屏障,阻止抗原接近、接触、粘附和进入肠壁组织,阻断异常免疫应答的发生,终止炎症,是治疗炎症性肠病的有效方法。有一项成果,将改变克罗恩病患者的命运。”随后,该文写到“看到这样的消息,你动心了吗?如果你是炎症性肠病患者或家属,你动心了吗?不要说患者或者家属,连我,陈医生,都动心了!!多么美好的事情,一项成果,一个产品,就治好了炎症性肠病,把所有的其他药物都比下去了,必然改变克罗恩病患者的命运。不过,非常遗憾,作为一个浙江大学附属医院受过专业科学培训的博士,作为工作多年的一个临床炎症性肠病专科医生,我,陈某医生,在此慎重声明:这些话完全没有科学根据,请大家不要轻信!!”对于原告邀请函中的内容,被告在文章中分析到“首先,全球范围内并无可以从根本上阐明炎症性肠病的发病原因、发病机制和解决方案的所谓肠道表面粘液层理论。这理论听着很有道理似的,这广告点发布者在他的微博中还特意写文章解释了这理论,而且后面还附带了参考文献。不少参考文献呢,都是权威版呢,但是没有标明文章哪里引用了这些文献,这可不符合论文(如果这也可以算论文的话)的模样噢!下次如果想写的像论文一点,建议作者稍微再多用点心,这样可以让更多患者看了以后晕头,崇拜呀。该作者都发现可以阐明炎症性肠病的发病原因的理论了,建议可以发这文章到新英格兰杂志啥的,应该可以中呀,有个诺贝尔奖也是完全可能的呀!!”“其次,该作者说了这么多,其实最后都是导向这个‘改变克罗恩病患者命运’的神药‘灵芝’。各位,而且还是指定品牌的,其他恐怕不行噢!各位看客,他家的灵芝真心和其他家的不一样呢!而且作用机制也琢磨出来了!咀嚼一下就搞定炎症性肠病了。”该段文字后,被告插入了原告博客上发表的文章截图,在该截图中将“咀嚼神农指牌孕孢灵芝松能提高血红蛋白对组织细胞的氧气释放,包括对杯状细胞的氧气供应,提高其工作效力,分泌足够的粘液,组织抗原接近和进入肠壁组织,这就是神农指牌孕孢灵芝松治疗炎症性肠病的作用机制”语句予以突出显示。关于原告邀请函选择念响回廊作为沙龙备选地址,被告评价到“还有,这个发布者在没有得到杭州之江路558号念响回廊相关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对外传播把回廊当作沙龙的预选地址,有对这种行为我们表示非常不认可!‘念响回廊’是一个公益空间,宗旨是‘同道致朴’,只对志同道合者开放,对道不同者,请另寻他处。”文章接着写到“最后,该消息还声称‘激素、美沙、类克和免疫抑制剂是当前金牌用药,但都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炎症因子’,只有他的‘肠道表面黏液层理论…阻断异常免疫应答的发生,终止炎症,是治疗炎症性肠病的有效方法’。这下会让很多患者误认为自己原来的用药不正确,改向这个伟大的黏膜层理论的药物。一个药物或治疗方法是否有效不是脑袋里想想、嘴巴说说的,需要有科学证据。”“这位发布者(听说他是律师,网上显示也是某理事长),请你好好反思自己的行为!你说你的灵芝治疗百病、健康长寿、美容养颜、鼻塞头痛咳嗽胃返流啥的陈医生我也是忍了,别随随便便说可以治疗炎症性肠病!许多不知情的炎症性肠病患者可能因此耽误了病情,延误了正确的诊治,这是我一个医生最不能容忍的事情!如果你说有效,请拿出科学数据来!数据真实,我们微信平台第一个给你的产品做广告!”该段文字后,被告插入了原告博客上发表的文章截图,并将截图中“笔者的产品是灵芝子实体的咀嚼产品,咀嚼灵芝后1分钟左右时间,鼻塞的通气,头痛、胃痛的不痛,咳嗽的不咳嗽,胃反酸水的止住,等等。感冒发烧的半小时退烧”语句予以突出显示。被告在文章中使用了原告邀请函的标题页、第三页和第五页截图,并作出特别提醒“各位炎症性肠病患者或家属,请擦亮你们眼睛!!不要轻易相信这些没有科学依据的言论!如果医学上对疾病对治疗有真正的突破,爱在延长会在第一时间告诉大家!我们医护和大家一起期待那一天的到来!”截止原告进行证据保全时,有阅读数1634人次,精选留言中有读者留以负面评论。为保全证据,原告支出公证费3000元。另查明,证人刘某系“爱在延长”成员。原告在2015年10月25日刘某讲座结束后主动与其结识,双方互加微信交流。2016年1月6日,原告发微信给刘某对自己发现咀嚼灵芝对肠易激综合症有非常好的疗效进行了介绍,表示“因此原因,我开始研究炎症性肠病,并取得理论到实践上的验证。现在我想把我的研究成果分享给病友,具体做法,愿意尝试的朋友我免费提供三个月灵芝产品,不附加任何条件。如果有效果,自愿购买。你看这样可以吗?我希望得到你的支持。我想可以在此之前找个地方如二岸咖啡,我介绍一下我的研究成果,费用我出。人员十人左右,等有效果再推广。”原告还介绍其产品突破现有理论,有全方位的效果,并把神农指孕孢灵芝松功效总览、神农指灵芝商城、神农指孕孢灵芝松总店的微信链接发送给刘某。次日,还将《炎症性肠病病因初探与治疗方案》、《咀嚼灵芝与肠道黏膜屏障》两文的微信链接发送给了刘某。之后几天的交谈中,原告表达了参加“爱在延长”活动推广其研究成果的意愿。刘某回复推广并不合适,建议“你可和陈主任(本案被告)聊聊”,同意原告将资料带上,再备点产品,到时候帮忙予以引荐。2016年1月15日,刘某发微信告知原告经其请示被告,认为原告不适合参加此次活动,故不再邀请原告参加。“念响回廊”系公益机构,为“爱在延长”公众号病友线下聚会场所,他们已多次在该处举办活动。本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中所获得的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侵犯名誉权是指行为人以侮辱、诽谤手段损害他人名誉,足以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首先,从被告撰文的背景及主观目的来看。被告系消化内科医生,属炎症性肠病诊疗的专业人士。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是在从刘某处得知原告欲参加“爱在延长”的活动找炎症性肠病患者介绍其理论和试用灵芝产品之后看到了原告发布的邀请函。结合该背景以及文章主旨,本院认为被告撰写文章的主要目的是表达医学上对炎症性肠病的发病原因、治疗方案尚未有突破性进展的观点,并给予患者不要轻信邀请函的理论,应当进行正规诊疗的提醒。被告在文章中隐去了原告名字等个人信息,不应认定为具有侮辱、诽谤原告人格的目的。其次,从被告文章的主要内容来看。被告论述其观点时引用的是原告公开发表的文章,文中提到的原告宣传咀嚼神农指牌孕孢灵芝松可以治疗炎症性肠病也有其出处。结合原告担任诸暨市吉庆灵芝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原告发表的文章均配以“神农指”文字商标图案,以及发表、转发文章的平台均与灵芝产品、炎症性肠病患者有密切相关的情形。本院认为,文章所提及的事实非被告主观臆造,不存在虚构事实、失实引用的情形。原告主张《咀嚼灵芝与肠道黏膜屏障》、《神农指治疗炎症性肠病的作用机制》已不能代表其现在的观点,被告故意引用系为了达到诽谤原告的目的。本院认为,上述文章仍能在网络上被查阅,原告亦未给予特别标示,被告予以引用并无不妥,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再次,从被告撰文的措辞方式来看。原告认为被告在引用原告邀请函时故意篡改了原告的文字表达方式,目的在于误导读者,侮辱、诽谤原告。对此,被告辩称部分词句存在差异系因输入法错误,经法院审查对照,认为被告的辩称符合常理,予以采信。况且,个别文字不同并未导致歧义,并未改变邀请函的整体含义。被告撰文表达其不认可原告提出的“肠道表面黏液层屏障理论”,认为灵芝能够治疗炎症性肠病不具有科学性,缺乏有效的科学实验数据,同时批评原告发表的文章不符合论文规范。本院认为,就学术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是正常的,对于不同观点展开讨论各自发表意见也是必需的。被告措辞尖锐,但并不足以构成侮辱人格。最后,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公开发表其研究成果的作者,应当接受公众特别是专业人士对其成果的正反两方面的评价。从原告自己提交的医学书籍中来看,目前医学上的主流观点仍是炎症性肠病发病原因不明,尚无根治的方法。原告在公布突破主流观点的理论并拟在患者中予以推广时,作为作者应当能预见到其中的困难且应该在更大程度上容忍社会多元化的评论。而微信公众号的精选留言系由微信平台自动筛选而成,并非被告主动为之,原告不能因为他人的评论趋于负面而简单认为侵害了其名誉权。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关于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其主张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相关费用等,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3.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7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若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娄移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