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达桑与张三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桑,张三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712号原告达桑,男,1977年1月5日出生,藏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卢文杰,拉萨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张三明,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达桑与被告张三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以收集本案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该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桑撤回对被告张三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26.12元(原告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863.06元,由原告达桑承担。审判员 白 央 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旦增拉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