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执182之五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杨胜利与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胜利,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6执182之五号申请执行人杨胜利,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正强,该公司经理。杨胜利申请执行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夏民初字第36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虎敬执行员 刘新建执行员 苏守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