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81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陈素华与刘德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华,李响,刘德全,讷河市恒盛客运出租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2394号原告陈素华,女,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李响,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刘德全,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讷河市恒盛客运出租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碧水林园小区门市。法定代表人朝林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兴海花园2号楼1-2层1号。负责人丛铁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华西路5号。负责人柳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华诉被告李响、刘德全、讷河市恒盛客运出租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与本院另外受理的原告王凤香诉被告李响、刘德全、讷河市恒盛客运出租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号为(2015)讷民初字第1941号,两起纠纷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素华诉被告李响、刘德全、讷河市恒盛客运出租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原告王凤香诉被告李响、刘德全、讷河市恒盛客运出租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起案件合并审理(本案归于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1941号一案中审理)。审判员  高永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金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