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莫某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81刑初25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超,农民。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1月3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4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6)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式兵、覃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莫某超在桂平市城区桂平三中大门口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给蒋某(2000年8月3日出生),二人在交易过程中,被告人莫某超收取了蒋某的100元毒资,正准备将毒品交给蒋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莫某超身上缴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6小包(净重6.5克)、毒资人民币100元。经鉴定,从莫某超身上缴获的6小包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氯胺酮。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条等书证,证人蒋某的证言,被告人莫某超的供述,电话通话清单,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超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超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超贩卖毒品给未成年人,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超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超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莫某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某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7年3月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莫某超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一百元(扣押在桂平市公安局蒙圩派出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覃江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