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12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邓永飞诉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2232号原告邓永飞,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新岭,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春辉,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7幢12层1201。法定代表人魏利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广兴,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硕,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永飞诉被告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永飞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永飞撤回对被告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邓永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闻汉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莎莎书记员 孙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