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民终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何耷傧与王晓林、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何耷傧,王晓林,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民终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佛荫镇中坝咀三轮桥,组织机构代码:73160912-7。法定代理人张拥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商榷,男,汉族,1982年10月26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下合道街。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耷傧,男,汉族,1965年1月9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上平远路。委托代理人黄小玲,重庆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林,男,1954年3月21日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合江镇。委托代理人刘致和,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XX,男,汉族,1963年4月13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县城西大街。上诉人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何耷傧因与被上诉人王晓林及原审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何耷傧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何耷傧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何耷傧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上诉人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何耷傧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朝云审 判 员 卓 波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连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