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5刑初146号公诉机关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甲,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连城县。因本案于2012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城县看守所。辩护人童文煌,福建启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露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甲及其辩护人童文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份,被告人谢某甲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93),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0000元(以下币种同)。被告人谢某甲开卡后因其堂哥谢某乙店铺资金周转需要便将该信用卡交由谢某乙使用。该卡于2010年2月份被调高临时额度为80000元,随后被连续透支消费100205元,并于2010年3月18日办理24期分期付款。从2010年10月份起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截至2012年4月15日,该信用卡账户透支本金47297.56元。自该卡透支消费逾期后,银行多次以电话、上门、公告等形式催收,要求被告人谢某甲尽快还款,但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欠款。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谢某甲主动到连城县公安局投案。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谢某甲归还透支本金47297.5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中国工商银行龙岩分行出具的关于要求对信用卡恶意透支人谢某甲立案侦查的报告、谢某甲催收情况报告表、牡丹个人卡透支逾期还款催告函、信用卡催收公告、催收情况表、牡丹卡对账单、信用卡交易明细、牡丹卡账户查询表、信用卡申请材料、证明;证人罗某、谢某乙、蒋某的证言;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人民币47297.56元,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已偿还全部透支本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谢某甲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谢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谢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 晗人民陪审员 童毅男人民陪审员 江兴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罗 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第二款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