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陈伟与陈攀宇、肖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陈攀宇,肖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陈攀宇,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肖李林,女,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陈攀宇、肖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陈攀宇、肖李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陈攀宇、肖李林偿还申请执行人陈伟借款人民币2880000元及利息;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陈攀宇、肖李林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攀宇所有的房产均已被本院查封。现该房产正处于拍卖处理阶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攀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陈攀宇在本院属多债务人,其房产正在处理阶段,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结果无异议也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进毅代理审判员 陈承伟代理审判员 林啟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涛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