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新文、段兰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新文,段兰英,米飞,杨茹,王燕琴,赵海云,吴忠平,米丽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3002号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文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学军。委托代理人宋维国。被告赵新文,男,农民。被告段兰英(系赵新文妻子),女,农民。被告米飞,男,农民。被告杨茹(系米飞妻子),女,农民。被告王燕琴,女,农民。被告赵海云(系王燕琴丈夫),男,农民。被告吴忠平,男,农民。被告米丽君(系吴忠平妻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新文、段兰英、米飞、杨茹、王燕琴、赵海云、吴忠平、米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新文、段兰英、米飞、杨茹、王燕琴、赵海云、吴忠平、米丽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新文、段兰英、米飞、杨茹、王燕琴、赵海云、吴忠平、米丽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40元,原告预交3320元,由原告负担3320元,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审判员 郝铁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