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82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郑传仁、唐秀英等与郑月华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传仁,唐秀英,郑月华,郑小琴,郑四勇,郑旭东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685号原告郑传仁,男,194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原告唐秀英,女,194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郑传仁之妻。委托代理人张祥夫,系老河口市酂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郑月华,女,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告郑小琴,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告郑四勇,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告郑旭东,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传仁、唐秀英诉被告郑月华、郑小琴、郑四勇、郑旭东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传仁、唐秀英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传仁、唐秀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传仁、唐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传仁、唐秀英负担。审判员 叶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凌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