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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山东恒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福泰尔轮胎有限公司、山东正诺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恒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福泰尔轮胎有限公司,山东正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刁孟路西北外环北侧*号。法定代表人李圣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福泰尔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办事处联邦路与南环路交叉路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朱新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正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商好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山东恒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福泰尔轮胎有限公司、山东正诺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416551.44元,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山东正诺集团有限公司付款400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大商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燕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