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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焕江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焕江,马司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何焕江,男,1940年6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马司翀,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何焕江申请执行马司翀债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字第0175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日依法受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马司翀支付何焕江本金792000元、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司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字第01754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涛审 判 员  张巍助理审判员  周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