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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2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甄艳春与王大成、耿春玲、王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艳春,王大成,耿春玲,王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2民初239号原告甄艳春,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王大成,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现下落不明。被告耿春玲,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现下落不明。被告王立娟,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现下落不明。原告甄艳春与被告王大成、耿春玲、王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甄艳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大成、耿春玲、王立娟经公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4年9月11日至17日期间,被告王大成,耿春玲因经营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014年9月11日借款30,000元,2014年9月17日借款20,000元,合计50,000元。约定,还款期一年,月利率1.5%,被告王立娟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未偿还欠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大成、耿春玲立即偿还欠款50,000元,利息11,250元,合计61,250元,被告王立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举示了下列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及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据二份。拟证明2014年9月11日被告王大成、耿春玲在原告甄艳春处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月利率1.5分,期限一年,王立娟为其担保。2014年9月17日被告王大成、耿春玲在原告甄艳春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月利率为1.5分,期限一年,王立娟为其担保。证据三、阿城区杨树镇民权村民委员会证明信。拟证明王大成、耿春玲、王立娟不在此居住的事实。证据A4、阿城区新利街先锋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信。拟证明耿春玲是新利街先锋村四组村民,户在人不在。三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未举示证据,未对原告举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证认为,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是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二借据为原件,有三被告的签字和捺印,三被告没有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予以采信。证据三、四是三被告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证明,是有效证据,予以采信。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大成、耿春玲因经营需要,向原告甄艳春借款累计50,000元,其中:2014年9月11日借款20,000元,2014年9月17日借款30,000元。约定,还款期一年,月利率1.5%,被告王立娟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未偿还欠款。本院认为,被告王大成、耿春玲为原告出具的欠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甄艳春全面履行了出借人的义务,被告王大成、耿春玲未按约定的日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甄艳春主张被告王大成、耿春玲给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被告的利息约定合法。原告要求给付至2015年12月之前利息11,2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王立娟在借据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构成连带保证担保关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立娟应当承担连带保证担保。三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大成、耿春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甄艳春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王大成、耿春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甄艳春借款利息11,250元。三、被告王大成、耿春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甄艳春公告费560元。四、被告王立娟对上述一至三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1元,由三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艳红审 判 员  王忠伟人民陪审员  张玉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荆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