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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刑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曹宝昌因犯盗窃罪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宝昌,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刑执字第330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曹宝昌,男,1985年1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曹宝昌因犯盗窃罪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5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人曹宝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期的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定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02刑初51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初贵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玉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