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衡南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宋某某、颜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南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宋某某,颜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2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衡南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欧阳某某,女,35岁,该公司股东。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衡南县人,经商。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8月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颜某某,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衡南县人,经商。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8月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衡南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宋某某、颜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谢凤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戴辇、人民陪审员许小春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伍芳芳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艳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衡南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欧阳某某、被告人宋某某、颜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宋某某(乙方)与衡南县洪山镇古城村某某组(甲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用于建立洗砂场。同年4月22日,被告人宋某某、颜某某和欧阳某某开办砂场合伙成立衡南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由被告人宋某某和颜某某共同负责管理公司事务。同年4月29日,被告人宋某某(乙方)与衡南县洪山镇同心村某某组(甲方)签订《出售AB料砾石山合同》,用作砂场的原料场。之后,被告人衡南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国土、林业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山地安装设备和挖取砂土,并于2014年10月投入生产至2015年7月停产。期间,衡南县国土资源局先后两次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经鉴定,衡南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砂场占用衡南县洪山镇古城村某某组无角山林地面积共35.6亩,林地植被全部被破坏,造成水土流失。案发后,被告人衡南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缴纳植被恢复费7万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宋某某(乙方)与衡南县洪山镇古城村某某组(甲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用于建立洗砂场。同年4月22日,被告人宋某某、颜某某和欧阳某某开办砂场合伙成立衡南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由被告人宋某某和颜某某共同负责管理公司事务。同年4月29日,被告人宋某某(乙方)与衡南县洪山镇同心村某某组(甲方)签订《出售AB料砾石山合同》,用作砂场的原料场。之后,被告人衡南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国土、林业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山地安装设备和挖取砂土,并于2014年10月投入生产至2015年7月停产。期间,衡南县国土资源局先后两次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经鉴定,被告人衡南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砂场占用衡南县洪山镇古城村某某、同心村某某组无角山林地面积共35.6亩,林地植被全部被破坏,造成水土流失。案发后,被告人衡南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缴纳植被恢复费7万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合同书等书证;证人胡光献、肖双红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衡南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35.6亩,被告人宋某某、颜某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实施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衡南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积极缴纳植被恢复费,被告人宋某某、颜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衡南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颜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凤德审 判 员 戴 辇人民陪审员 许小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伍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