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10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深圳市好圣地食品有限公司、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好祺(泉州)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1040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亮,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好祺(泉州)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好圣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0407号原告:张明亮,住辽宁省辽阳县。被告: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4132870A。法定代表人:李闻海。被告:好祺(泉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06225572XW。法定代表人:周春妹。被告:深圳市好圣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罗贯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亮诉被告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好祺(泉州)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好圣地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亮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亮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