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民初0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欧建星与浙江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建星,浙江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2303号原告:欧建星。委托代理人:谢培均,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柳青路(中信银行温州乐清支行内),组织机构代码:77190393-7。法定代表人:张徐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干伟峰、南仕,均系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建星诉被告浙江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建星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建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1元,减半收取630.5元,由欧建星负担。审判员  黄兆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