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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姜毅焱与张建荣、包喜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毅焱,张建荣,包喜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姜毅焱,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被执行人:张建荣,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被执行人:包喜雷,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姜毅焱与张建荣、包喜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建荣、包喜雷应给付申请人姜毅焱欠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给付欠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