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姜毅焱与张建荣、包喜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毅焱,张建荣,包喜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姜毅焱,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被执行人:张建荣,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被执行人:包喜雷,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姜毅焱与张建荣、包喜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建荣、包喜雷应给付申请人姜毅焱欠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给付欠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