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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滕友国申请执行谭娟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友国,谭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652号申请执行人:滕友国,现羁押于伊宁市看守所。被执行人:谭娟,住伊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滕友国与被告谭娟租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12327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谭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是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4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马云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妮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