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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21民初118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武艳芬,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无业。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2016年6月24日依法由审判员邓连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诉称:2010年12月31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王某1。婚后感情尚可,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口角,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王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1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王某1。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口角。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登记证一份,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根据原告诉求,被告答辩,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对本案争议的问题无异议和补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程度,应当不准予离婚。本院根据原告的诉求,以及当事人举证、质证、认证情况,结合确认的案件事实,针对案件争议的焦点,综合评判如下: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应不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在庭审过程中,虽然原告坚决离婚,但是被告不同意离婚,认为与原告还有夫妻感情。原告没有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婚前相识时间较长,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然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偶尔口角,但并没有达到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不符合上述离婚规定的法定情形。故本院认为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有矛盾,应本着相互沟通、互敬互爱、和平相处、相互谅解的原则处理,原、被告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并且双方系自由恋爱多年才结婚的,婚后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而且有婚生子女,有和好的可能。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连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杨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