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5执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黎萌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黎萌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第64号申请执行人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法定代表人孙晓波,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黎萌萌,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黎萌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22.5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新江审判员 栾建国审判员 徐清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舒交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