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4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东洋与卫月娥、林加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洋,卫月娥,林加兴,王卫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303号原告:王东洋。被告:卫月娥。被告:林加兴。被告:王卫青。原告与被告卫月娥、林加兴、王卫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卫月娥、林加兴偿还本金1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王卫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15日,被告卫月娥由被告王卫青担保向原告王东洋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王卫青以担保人身份签字。被告卫月娥借款后至今未还,被告王卫青亦未承担保证责任。上述借款在被告卫月娥与被告林加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系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卫月娥、林加兴在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东洋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10000元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王卫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卫月娥、林加兴、王卫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庞婷璇人民陪审员 王秀清人民陪审员 余雪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洁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