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李梅与甘善旺、甘善霞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1267号申请人:刘李梅,女,193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申请人:甘善旺,男,196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申请人:甘善霞,女,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申请人刘李梅与被申请人甘善旺、甘善霞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刘李梅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甘善旺、甘善霞不同意调解,刘李梅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李梅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李梅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