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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伟伟与刘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伟伟,刘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财保53号申请人王伟伟。被申请人刘斌。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伟伟与被申请人刘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存放在枣庄市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车辆一辆(鲁Q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存放在枣庄市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车辆一辆(鲁Q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洪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殷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