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廖秀玲与黄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秀玲,黄卫,茆海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3165号原告廖秀玲,女,汉族,1971年9月8日生,市民,住阜宁县。被告黄卫,女,汉族,1973年8月5日生,市民,住阜宁县。第三人茆海举,男,汉族,1973年9月7日生,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秀玲与被告黄卫、第三人茆海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秀玲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廖秀玲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文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