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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杨翔燕与孙婷婷、江治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翔燕,孙婷婷,江治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11民初2133号原告杨翔燕,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州市晋安区。被告孙婷婷,女,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江治斌,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州市晋安区。原告杨翔燕与被告孙婷婷、江治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少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翔燕及被告孙婷婷、江治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翔燕诉称:被告孙婷婷从2014年10月起连续向原告借款。2015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对之前借款进行结算,双方签订协议,主要内容为:原告借给被告孙婷婷款项合计21万,借期一年,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月利率2%;原告若提前取回借款,可协商一致,并提前1月告知被告。借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孙婷婷付息至2015年12月10日止便不再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还款,但被告孙婷婷仍未还款。被告江治斌是被告孙婷婷的丈夫,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12月10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被告孙婷婷、江治斌辩称:被告确实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1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利息从2015年9月10日起开始支付,已经支付了3个月。被告曾与原告协商还本事宜,同意先归还原告本金15万元。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起,被告孙婷婷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账户、银行账户以及他人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汇款。被告孙婷婷也归还部分借款给原告。2015年9月10日,经原告与被告孙婷婷结算,被告孙婷婷出具《个人借款协议》一份,内容为,原告愿贷被告孙婷婷21万元,期限为1年,从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月利率为2%,被告孙婷婷应于每月10日支付给原告,双方若需提前取回借款或归还借款,可协商一致并提前1个月告知。协议签订后,被告孙婷婷向原告支付了3个月利息后不再支付利息。被告孙婷婷尚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另查,被告孙婷婷与被告江治斌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诉讼中,本院依原告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闽0111民初21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江治斌名下福州市晋安区某单元房产的抵押、交易、过户手续。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对账单、支付宝对账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孙婷婷立据向原告借款21万元的事实清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双方产生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孙婷婷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万元。关于利息部分。?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故双方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孙婷婷应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12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两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孙婷婷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以及原告知道两被告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本案债务应当按照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婷婷、江治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翔燕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以21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83元,财产保全费1675元,合计4058元,由被告孙婷婷、江治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少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