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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1827号原告陈某,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刘某,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以双方自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林金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艺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