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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1842号原告:陈某某,女,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长集镇。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长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家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