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5财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重庆新世纪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罗岚,罗入维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新世纪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罗岚,重庆飞茅腿商贸有限公司,罗入维,武晋容,罗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518号申请人重庆新世纪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渝北二村一支路6号第21屋,组织机构代码67868867-0。法定代表人陶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罗岚,女,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飞茅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250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9301-1。法定代表人罗岚,总经理。被申请人罗入维,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武晋容,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罗小勇,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重庆新世纪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岚、重庆飞茅腿商贸有限公司、罗入维、武晋容、罗小勇因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纠纷,申请人胡远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岚、重庆飞茅腿商贸有限公司、罗入维、武晋容、罗小勇的财产在价值168万元的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重庆通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新世纪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罗岚、重庆飞茅腿商贸有限公司、罗入维、武晋容、罗小勇名下价值168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新世纪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宁芸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