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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81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井冈山市黄洋界天然花岗岩有限公司与井冈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冈山市黄洋界天然花岗岩有限公司,井冈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美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881行初1号原告井冈山市黄洋界天然花岗岩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197957-4,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东上乡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利祥,男,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沈斌先,江西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冈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井冈山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聂逢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立华,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该局仲裁院院长。第三人李美庚,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原告井冈山市黄洋界天然花岗岩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井冈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2月24日井人社伤认字(2015)第20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井冈山市黄洋界天然花岗岩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协商及与第三人李美庚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井冈山市黄洋界天然花岗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冈山市黄洋界天然花岗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井冈山市黄洋界天然花岗岩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饶广宁审 判 员  方 思人民陪审员  XX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