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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8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宁波轮达轴承有限公司与施银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轮达轴承有限公司,施银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8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轮达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孙国通,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邱颖,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施银康。本院在执行宁波轮达轴承有限公司与施银康(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441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施银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施银康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8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30元,执行费7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8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