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刑更字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虞其宝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虞其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字651号罪犯虞其宝。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二监区服刑。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汨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虞其宝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虞其宝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励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虞其宝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虞其宝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且当地司法部门同意对其适用社区娇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虞其宝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辅审 判 员 许震鹏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