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8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京生诉张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京生,张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409号原告张京生,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被告张昧军,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京生与被告张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京生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京生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京生撤回起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穆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