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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8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京生诉张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京生,张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409号原告张京生,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被告张昧军,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京生与被告张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京生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京生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京生撤回起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穆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