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4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傅水庭与张璘、洪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水庭,张璘,洪笑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4322号原告傅水庭,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吴冬华,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溢帆,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璘,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洪笑芹,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水庭与被告张璘、洪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水庭经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院本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启 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小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