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3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李华忠与李华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忠,李华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3105号原告李华忠,男,1964年10月9日生。被告李华红,男,1948年4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忠诉被告李华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忠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华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仕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