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陆春玲开设赌场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71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户籍地广东省,在深圳市无业,暂住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起,被告人陆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深圳市南山区某花园6栋6205房101室开设赌场,坐庄接受赌客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每次开盘后,陆某按赌客买中号码的赔率付款,未中的投注金则为陆某所得。2016年4月14日20时许,陆某在上述地点被抓获,其用于记录投注情况的单据、赌资1726元亦被当场缴获。经查,陆某经营“香港六合彩”至今共接受投注约8586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并无异议,并有涉案“六合彩”账目及单据,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缴赃经过,检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存款单据,香港六合彩规则及往期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单据,情况说明,证人周某(13周岁)、夏某、余某的证言,证人周某、夏某、余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为证,足资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虽然当庭认罪,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执行至2016年10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淦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