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许某与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5076号原告:许某。被告:甄某。原告许某与被告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甄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被告甄某与孙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与孙某某为朋友关系。2013年5月13日孙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原告将9000元现金交给孙某某,孙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5年3月原告电话联系孙某某索要欠款,得知孙某某已经去世。之后原告多次联系甄某及孙某某之子孙某沟通还款事宜,两人均拒绝偿还。为此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元;2.��案的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甄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甄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孙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许某同志人民币9000元(玖仟元正)。庭审中,原告许某称孙某某因侄子结婚、哥哥生病两次向其借款共计9000元,其均借与孙某某现金,第二次借款时孙某某合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另查明,孙某某与甄某于1987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孙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死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本院调取的结婚登记申请书、死亡证明以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为凭。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许某提交的借条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其与孙某某之间��在借贷关系,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借条未载明还款期限,原告可在合理限期内主张。本案借款发生在孙某某与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孙某某死亡,被告甄某应对该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许某要求被告甄某偿还借款9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某借款人民币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洁人民陪审员 王静人民陪审员 崔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