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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洪斌与宋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斌,宋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刘洪斌被执行人宋义明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0)泰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为344万元,已经履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履行的标的额为34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0)泰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曰赓审判员  马忠雨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