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06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牌头分公司与诸暨市隆丰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牌头分公司,诸暨市隆丰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6755号原告: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牌头分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市场路***室。负责人:邱仲党,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峰、章海涌,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隆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陈宅镇陈宅村。法定代表人:吴佰良。原告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牌头分公司与被告诸暨市隆丰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牌头分公司起诉称:2014年6月原告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牌头分公司与被告订立沼气工程施工协议一份。协议订立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工程建设,并通过验收,但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剩余47500元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故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750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合同相对方为诸暨市隆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而非诸暨市隆丰农业有限公司,现原告诉请被告诸暨市隆丰农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牌头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8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8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231000002482144000003,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并注明上诉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恒丰人民陪审员 黄伟立人民陪审员 陈章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郦利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