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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民督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洋洋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洋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督305号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永昌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理事长。被申请人雷洋洋,又名雷湘莲,女,……….。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雷洋洋下落不明,该支付令无法送达。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158.33元,由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佩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