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民督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洋洋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洋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督305号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永昌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理事长。被申请人雷洋洋,又名雷湘莲,女,……….。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雷洋洋下落不明,该支付令无法送达。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158.33元,由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佩勇 微信公众号“”